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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3号

点击次数:74次  发布日期:2024-01-17  发布人:管理员

关于进口乌拉圭运动马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有关乌拉圭运动马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自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乌拉圭运动马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关于中国从乌拉圭输入运动马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商品名称   
在乌拉圭本土出生、饲养的,或在乌拉圭连续饲养至少6个月的运动马(速度和马术比赛马)。   
三、检疫审批要求   
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以下称乌方)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对输华马实施检疫。每份进境检疫许可证只允许从乌拉圭输入一批马。   
四、乌拉圭动物卫生状况要求   
(一)乌方确认按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标准,乌拉圭没有非洲马瘟。如发生上述疫病,乌方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1.立即停止向中国输出运动马;   
2.在24小时内向中方通报发生疫病的详细情况,内容包括:疫病名称、发生疫病的饲养场名称和地点、感染动物的种类、数量,以及采取的控制措施。   
(二)乌方确认按照WOAH标准,确认没有委内瑞拉马脑脊髓炎、马脑脊髓炎(东部型和西部型)、日本脑炎、西尼罗热、马媾疫、马传染性子宫炎。如发生上述疫病,乌方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1.与中方协商评估决定是否继续出口,协商期间,暂停运动马出口;   
2.在24小时内向中方通报发生疫病的详细情况,内容包括:疫病名称、发生疫病的饲养场名称和地点、感染动物的种类、数量,以及采取的控制措施。   
五、饲养场动物卫生要求   
(一)输出运动马所在原饲养场及周边13公里范围内过去3年内未发生水泡性口炎。   
(二)输出运动马所在原饲养场及周边8公里范围内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   
(三)输出运动马的饲养场在过去12个月内未出现马鼻肺炎、马病毒性动脉炎、马流感、亨德拉病、尼帕病、狂犬病、马梨形虫病、马副伤寒(马流产沙门氏菌)、钩端螺旋体病、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腺疫、炭疽、马痘、马疥癣、苏拉病等病例。   
(四)输出运动马进入隔离场前六个月内用灭活疫苗进行至少两次马流感的免疫。   
(五)输出运动马未进行西尼罗热免疫。   
(六)输出运动马在进入隔离场前,须在原饲养场经临床检查,未发现上述规定传染病的临床症状,并在乌方认可的实验室按照原饲养场检疫要求进行相关疾病的检测,结果为阴性。   
六、隔离检疫要求   
(一)经在原饲养场检疫合格的运动马,须在乌方批准的隔离场隔离检疫至少30天。在隔离检疫期间,对输出的运动马逐头进行临床检查,确认马匹无任何传染病的临床症状,并在乌方认可的实验室按照隔离检疫要求进行相关疫病的检测,结果为阴性。实验室检测结果的有效期限为45天。   (二)隔离检疫期间,在乌方官方兽医的监督下,输出的运动马须用乌方批准的有效药物驱除体内外寄生虫和钩端螺旋体的预防性治疗。   
七、运输要求   
(一)装运运动马的所有运输工具必须清洗,并在乌方官方兽医监督下,用乌方批准的消毒剂进行消毒。   
(二)在输出前24小时内,乌方官方兽医对输出的运动马进行临床检查,未发现任何传染病的临床症状和迹象。   
(三)检疫期间和运输途中所用草料、垫草不得来自有需通报的马疫病的地区,并符合兽医卫生条件。   
(四)输出运动马在运输途中,不得经过有需通报的马疫病的地区,不得与其他动物相接触,不得与其他动物混装运输。   
八、检疫证书要求   
检疫合格的,由乌方按照双方确认的证书样本签发检疫卫生证书(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打印),须一正本和至少两副本,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口商和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出口检疫隔离场名称和地址;   
(二)装运日期、启运口岸、运输工具和航班号;   
(三)输出运动马的数量、品种、芯片号和/或护照号、性别、年龄;   
(四)陈述已满足本议定书规定的检疫要求;   
(五)临床检查结果,实验室检测方法及结果(并注明采样日期和检测日期),官方实验室或官方认可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   
(六)驱除寄生虫、预防治疗、消毒所用药物的名称、剂量、生产厂家及实施日期和地点;接种疫苗的种类、有效期、生产厂家及接种时间;   
(七)证书签发的日期、签证官方兽医姓名印刷体和签字;   
(八)官方印章。   
运动马运抵中国入境口岸时,如无有效检疫证书或没有检疫证书,中方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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