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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9号

点击次数:191次  发布日期:2023-01-06  发布人:管理员

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新增事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世界海关组织公布的202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的基础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各成员已就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产品名称及编码由2012年版《协调制度》向2022年版转换以及原产地证书格式达成一致。按照《办法》第三条及第十八条规定,现将转版后的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以及原产地证书格式予以公布,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6号附件1和附件3同时停止执行。   
二、自2023年1月2日起,《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印度尼西亚,《办法》第十四条所述的《特别货物清单》增加《出口至印度尼西亚特别货物清单》。输印度尼西亚的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相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7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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