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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1号(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公告)

点击次数:814次  发布日期:2018-10-24  发布人:管理员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13年第29号公告,不再开展企业存单。对已开展企业存单的在保存期内的单证由企业按照2014年92号公告继续做好保管工作。

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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